“再不还钱,我们就要起诉啦!”
“我换电话号码,换住的地方,我就不签快递来的传票!!
有本事来告我啊!”
经常会听到债务人嚣张的抛出这样的言论,催收小白们常常会无言以对。什么是送达?送达有那么重要吗?
送达难!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没有经合法有效的送达,法院不能启动诉讼程序,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等也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送达是法院裁判获得合法性的基础,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前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
但当前人口流动频繁,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在社会诚信度不高的情况下,法院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当事人提供地址不详、一方下落不明,逃避送达,拒收法律文书、外出务工人员无固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受送达人家属和基层组织不配合等现象经常出现。由于对方恶意的逃避,致使当事人无法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官的办案效率。
微信短信也可以送达啦!
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采用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该意见一经公布便引发了极大地热议。如一针强心剂刺激了很多苦于送达的人们的神经。
微信、短信送达在形式上属于电子送达。这种送达方式2013年才正式被法律所确认。
“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民事诉讼法》第87条)
关于电子送达,我们首先要明晰使用的条件。
一 送达媒介: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5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微信都可以成为送达的基本形式。
二 送达范围: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民诉法已经做了明确的界定,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即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开庭传票、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均可以适用。
三 使用前提: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6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必须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并由其主动提供确切的传真号码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此次出台的意见第二条“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受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也进一步阐明了这一要求。
现实:难以发挥实际作用
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随相继出台,但电子送达仍旧缺乏具体操作规范,送达的效力难以界定,送达回执的电子固化难以实现,真实性更难以证实。电子送达在实践中应怎么操作,各地法院很难把握,只有在摸索中前行,有的法院以免与当事人发生不必要的争端,反而将电子送达束之高阁。
解决这样的问题不光要靠立法,司法机关进一步健全法律规范,出台细则,提供法律依据;也依赖法院电子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保障电子送达的安全运行。最重要的一点是当事人应尽可能的为电子送达铺设前提。对于大部分当事人及法官而言,真正的送达难题在于诉状副本及第一次开庭传票的送达,如要使用电子送达,完全依靠当事人在诉前有无相关约定。如在订立合同之初即约定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确认送达的传真号、电子邮箱地址、移动通讯号、微信号等将在极大程度上提高了电子送达的可能性。
电子送达作为新兴的送达方式,随着电子化、无纸化的进一步发展,会逐步替代传统送达方式成为主要送达方式。最高院也要求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的使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相信在不久之后,微信送达,短信送达等能真正的运用到实处,我们就再也不怕债务人嚣张的嘴脸啦~
转自催收法务课堂